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俊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11********2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4民初5889号 |
案号 |
(2020)粤0114执10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伍俊林承担担保责任,由被告伍俊林按照《楼宇按揭合同》(编号0809004201600284)的约定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二、被告伍俊林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已到期的借款本息(截至2019年4月20日逾期本金8484.35元、逾期利息4002.5元,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未还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以银行系统统计的数据为准)。三、若被告伍俊林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伍俊林有任一期逾期未付,原告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付余款(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四、在涉案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广物汇晶广场东二街1号320房办妥以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前,被告广东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伍俊林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伍俊林追偿。五、在上述房产办妥以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原告对上述房产经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广东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免除。六、被告伍俊林有权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申请提前偿还本案的借款本息。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5元,由被告伍俊林负担。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已经向法院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不向法院申请退回,由被告伍俊林于2019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广东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伍俊林上述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