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3********9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04民初103号
案号
(2020)豫1104执1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宁于本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宋洪敏房屋租金18333元。二、驳回原告宋洪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郭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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