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9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104民初103号 |
案号 |
(2020)豫1104执1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宁于本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宋洪敏房屋租金18333元。二、驳回原告宋洪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郭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