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21********8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8585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2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袁强、被告芦芹芹结欠原告邓停借款本金120000元,被告袁强、被告芦芹芹自2020年2月起,于每月的18日之前归还原告邓停借款本金3300元至2022年12月,于2023年1月18日前归还原告邓停借款本金4500元。二、被告袁强、被告芦芹芹另承诺于2020年2月18日前支付原告邓停借款利息2580元(以1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4.3%计算至2020年2月17日),自2020年3月起于每月履行前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时,支付原告邓停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计算上一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当期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如2020年3月18日支付本金3300元时,支付1167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计算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的利息,并以此类推)。如被告袁强、被告芦芹芹未能按约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原告邓停可就全部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被告袁强、被告芦芹芹共同负担(此款原告邓停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2020年3月18日前直接支付原告邓停)。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