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21********86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8585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24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袁强、被告芦芹芹结欠原告邓停借款本金120000元,被告袁强、被告芦芹芹自2020年2月起,于每月的18日之前归还原告邓停借款本金3300元至2022年12月,于2023年1月18日前归还原告邓停借款本金4500元。二、被告袁强、被告芦芹芹另承诺于2020年2月18日前支付原告邓停借款利息2580元(以1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4.3%计算至2020年2月17日),自2020年3月起于每月履行前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时,支付原告邓停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计算上一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当期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如2020年3月18日支付本金3300元时,支付1167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计算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的利息,并以此类推)。如被告袁强、被告芦芹芹未能按约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原告邓停可就全部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被告袁强、被告芦芹芹共同负担(此款原告邓停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2020年3月18日前直接支付原告邓停)。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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