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4********65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3民初4668号
案号
(2017)湘0103执28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得清、湖南德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34975.45 元 (利息算至2016年8月1日),后期利息、罚息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二、限被告王得清、湖南德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陶清辉、 胡建明、王新和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向原告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8615元 ,由被告王得清、湖南德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陶清辉、胡建明、王新和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予缴,由上述被告直接支付予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11-06
发布时间
2018-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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