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1********0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2民初1439号 |
案号 |
(2020)黑0102执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彩洪、闫金峰、陈景荣、高辉、张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80165元;二、被告李彩洪、闫金峰、陈景荣、高辉、张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8月27日至2017年9月4日违约金34506.20元,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801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彩洪、闫金峰、陈景荣、高辉、张洋负担(此款原告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待被告李彩洪、闫金峰、陈景荣、高辉、张洋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时间 |
2020-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