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12********6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28民初507号 |
案号 |
(2020)冀1128执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周泽一货款142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本金142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计1578元,由被告王波负担。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王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