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12********6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28民初507号
案号
(2020)冀1128执4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周泽一货款142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本金142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计1578元,由被告王波负担。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王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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