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童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2********0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6民初387号 |
案号 |
(2020)冀0126执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童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英斌欠款100000元;二、被告贝玉龙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贝玉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童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童童、贝玉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