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信强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01********2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5民初2695号
案号
(2020)冀0635执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信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崔浩光货款107620元;二、驳回原告崔浩光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1.79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共计3661.79元,由原告崔浩光负担1683.26元,由被告信强强负担1978.5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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