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5********61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5民初997号
案号
(2020)冀0425执6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杨志强、陈海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银杰借款本金70,000元,并自2012年2月3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已偿还的33,780元从上述利息中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杨志强、陈海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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