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5********35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102民初3867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18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杨倩、王彦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晓龙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1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倩、王彦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