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5********35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2民初3867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18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杨倩、王彦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晓龙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1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倩、王彦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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