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吉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11********2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2民初3363号 |
案号 |
(2020)皖0202执3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延安路支行借款本金84000元,利息16773.39元(含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及2020年6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王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延安路支行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4元,由被告王吉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