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81********36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681民初1322号 |
案号 |
(2020)赣0681执7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支付信用卡6259960027563469透支款本金58779.37元、利息2408.8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268.62元、消费手续费987.84元,合计64444.65元(上述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6月18日,此后的利息按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11元,由被告毛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