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景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3********3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2民初1570号
案号
(2020)赣0722执1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景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28790.86元给原告付声华。二、被告胡景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50元给原告刘玉梅。三、驳回原告付声华、刘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付声华、刘玉梅承担220元,被告胡景阳承担58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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