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3********4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11民初5120号 |
案号 |
(2016)津0111执4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扬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967000元、违约金23208元,共计990208元,此款于2016年11月25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490208元。被告王平、张士根就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二、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其他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6851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扬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王平、张士根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先行垫付,被告于2016年11月25日前给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全部承担(已收讫)。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12-08 |
发布时间 |
2016-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