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4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5120号
案号
(2016)津0111执4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扬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967000元、违约金23208元,共计990208元,此款于2016年11月25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490208元。被告王平、张士根就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二、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其他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6851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扬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王平、张士根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先行垫付,被告于2016年11月25日前给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全部承担(已收讫)。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6-12-08
发布时间
2016-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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