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23********38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1民初1381号
案号
(2020)冀1121执6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尹刚、李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金排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3500元,共1435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之后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0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共计4415元,由被告尹刚、李海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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