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蔺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6********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845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2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蔺志强、杜秀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路支行借款本金1430449.92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9年9月26日的利息为42580.6元,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二、如被告蔺志强、杜秀菊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路支行有权以被告蔺志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康庄路9号龙洲新城1-0-125、1-1-502【冀(2018)鹿泉区不动产权第000470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58元,减半计取计9029元,由被告蔺志强、杜秀菊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蔺志强、杜秀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路支行借款本金1430449.92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9年9月26日的利息为42580.6元,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二、如被告蔺志强、杜秀菊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路支行有权以被告蔺志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康庄路9号龙洲新城1-0-125、1-1-502【冀(2018)鹿泉区不动产权第000470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58元,减半计取计9029元,由被告蔺志强、杜秀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