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志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6民初672号 |
案号 |
(2020)冀0126执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戴志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霍静娴欠款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偿还完毕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戴志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