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121********1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1121民初3533号
案号
(2020)黑1121执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嫩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晓立、范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合伙投资款37万元,并从2019年10月28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3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523元,由原告负担690元,二被告负担5,8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时间
2020-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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