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37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1197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25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龚建华、龚海明确认结欠原告买卖价款99000元,定于2020年5月10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49000元(均付至苏州市相城区吴中染化厂指定的葛玉明在中国农业银行东桥支行6228480408306765178账户)。二、双方确认:龚建华、龚海明在2020年5月10日前支付50000元后,有权要求解除本案查封。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经济纠葛。五、若被告龚建华、龚海明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被告龚建华、龚海明应向原告支付5000元违约金,原告有权就被告龚建华、龚海明到期未履行金额、未到期金额及5000元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六、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3/3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37.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57.5元,由被告龚建华、龚海明负担(被告龚建华、龚海明负担之款,原告已经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龚建华、龚海明在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