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2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民终4746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86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垫款本金9806799.5元,并偿付相应罚息(以本金2461392.4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345407.1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对上述期间内的未付罚息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二、被告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188546元。三、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债权最高余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吴江市源福纺织品有限公司、洪元彪、宋亚春对被告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债权最高余额15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2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7729元,由被告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源福纺织品有限公司、洪元彪、宋亚春对被告吴江市建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10-27
发布时间
2018-05-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俞杏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52031774U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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