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4********2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32民初212号 |
案号 |
(2020)冀0132执6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元氏县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租金99181元;二、被告宋强、窦京荣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被告郭宾、宋强、窦京荣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俊周人民陪审员 张怡琼人民陪审员 张润卿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红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