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祖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4********1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商初字第00298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恢2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祖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借款本金498 977.54元及2015年3月2日前的利息、罚息46 642.15元,并自2015年3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赵祖红如不履行前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有权以被告陈茂利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50号尚东绿洲12-2-2402号、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裕字第53005552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陈茂利有权向被告赵祖红追偿。被告赵祖红、陈茂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6元,由被告赵祖红负担,被告陈茂利以上述抵押物价款负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时间
2020-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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