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6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102民初4945号
案号
(2020)鲁1102执32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萍、刘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借款本金1 093 559.16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二、如被告张萍、刘帅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有权就位于日照市威海路东,五莲路南城市花园030幢4单元4-302号的房屋【鲁(2017)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22625号】与被告张萍、刘帅协商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 642元,减半收取7 321元,由被告张萍、刘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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