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贺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8********3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4民初14778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3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贺民返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1533.03元;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贺民向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