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岑伟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281********24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281民初1647号
案号
(2020)粤0281执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骆丙洪、林卫娟应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587487.23元给原告曾伟田;二、被告李文强、谢勋林、岑伟根应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22030.77元给原告曾伟田;三、被告龚茂财、徐通妹应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22030.77元给原告曾伟田;四、被告尹维爱、何群英应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22030.77元给原告曾伟田;五、被告曾令赟、郑泽洋、刘高星、连金山、李鑫文、易小强、何远行、连日奎、陈鸿镇、邓茂城、郑俊杰应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3338元给原告曾伟田;六、判项一至五各被告承担的赔偿款,上述各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七、驳回原告曾伟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3.59元、保全费4191.79元,共计15335.38元,由被告骆丙洪、林卫娟、李文强、谢勋林、岑伟根、龚茂财、徐通妹、尹维爱、何群英、曾令赟、郑泽洋、刘高星、连金山、李鑫文、易小强、何远行、连日奎、陈鸿镇、邓茂城、郑俊杰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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