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健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81********2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81民初1732号 |
案号 |
(2020)粤5281执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健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还原告江泽升手机款1284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2%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由被告苏健雄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原告江泽升已预交同意不作收退,由被告在清偿上述债务时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