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云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11********15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54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4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许建明、顾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000元,两项费用合计为55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690元,两项费用合计1866第4页共5页元,由被告许建明、顾云芳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许建明、顾云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雄。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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