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云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11********1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54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4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建明、顾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000元,两项费用合计为55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690元,两项费用合计1866第4页共5页元,由被告许建明、顾云芳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许建明、顾云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