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凌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28********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民初18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恢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淑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到2018年12月7日的利息、罚息为58583.35元,并偿还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实际全部偿还本息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全部债权范围内有权对被告位于安平县红旗大街东头北侧证书编号为安平县国用(1991)第0755号土地使用权及位于安平县红旗街北汉王路西证书编号为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d-586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68 元,由被告张淑会、袁凌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