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淑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2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4民初19号 |
案号 |
(2020)冀1124执恢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淑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万元,借期内未偿还利息295921.25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12月2日起,直至本判决本息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本金550万元、利率9.4999995‰计算;二、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张淑会到期未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时,对抵押物在55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依法以坐落于安平县汉王路东侧胡林开发区的抵押物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55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价款超过55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部分归王英奎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淑会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2444元,由被告张淑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