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35********0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33民初131号 |
案号 |
(2020)冀0433执恢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志开借款本金75万元,并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李志开支付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李志开支付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0元,由被告王建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