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1********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10269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27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丽琴、马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石家庄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代偿款本金101475.09元及利息(以101475.0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7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298.5元,由被告杨丽琴、马海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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