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6********0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6民初2208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1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鹏偿还原告谷景娟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自2017年8月3日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2、被告杜建宾对判决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张鹏、杜建宾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