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26********0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26民初2208号
案号
(2020)冀1026执12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文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鹏偿还原告谷景娟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自2017年8月3日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2、被告杜建宾对判决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张鹏、杜建宾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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