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晓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19********3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04刑初190号
案号
(2020)皖1204执16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晓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3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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