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19********3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04刑初190号 |
案号 |
(2020)皖1204执1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晓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3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