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金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21********4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30民初706号 |
案号 |
(2020)赣0830执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金超九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8197.00元、护理费8053.80元、营养费3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交通费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77.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59038.30元;核减已经支付30000元,剩余29038.3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剩余医疗费46153.62元,限被告王金强、李文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金超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3680元,由原告金超九负担91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014元,被告李文、王金强负担1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