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4********2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23民初2004号
案号
(2020)赣1023执8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邓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透支本金3239.36元及账单分期手续费、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0月15日账单分期手续费22.8元、利息75.1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6.09元,之后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且上述款项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邓国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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