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景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2********6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983民初6499号
案号
(2020)赣0983执17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宝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雷秀英、梁小芳、梁金桦各项损失120750元,被告余磊、余华缺、程桃花在余国根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被告胡庄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雷秀英、梁小芳、梁金桦各项损失153833元;三、被告胡景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雷秀英、梁小芳、梁金桦各项损失153833元;四、驳回原告雷秀英、梁小芳、梁金桦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三款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1元,由被告吴宝珍负担2715元,被告胡庄元负担3377元,被告胡景春负担3377元,原告雷秀英、梁小芳、梁金桦负担41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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