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景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2********6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983民初6499号 |
案号 |
(2020)赣0983执1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宝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雷秀英、梁小芳、梁金桦各项损失120750元,被告余磊、余华缺、程桃花在余国根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被告胡庄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雷秀英、梁小芳、梁金桦各项损失153833元;三、被告胡景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雷秀英、梁小芳、梁金桦各项损失153833元;四、驳回原告雷秀英、梁小芳、梁金桦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三款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1元,由被告吴宝珍负担2715元,被告胡庄元负担3377元,被告胡景春负担3377元,原告雷秀英、梁小芳、梁金桦负担41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