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阳信县昌顺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716********9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6491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54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民于2019年11月22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zqtj19a00967)项下,截至2020年5月28日,被告张金民欠付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当期及已到期未付租金、罚息合计577621.94元,被告张金民于2020年6月5日之前给付原告50000元,于2020年6月13日之前给付200000元,其余款项327621.94元,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8月15日期间,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109207.31元;二、被告张金民于2020年8月15日前给付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本案案件受理费22881元(原告已预交至本院);三、自2020年6月起,被告张金民按照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zqtj19a00967)附件3《租金支付表》的约定,按时支付第18期至30期租金,每期租金148606.76元,支付日为每月15日(于全部租金支付完毕之日起10日内原告向被告张金民返还保证金191760元);四、若被告张金民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还款,视为剩余债权全部提前到期,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就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确认的全部债权的剩余未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被告张金民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给付标准不超过年息24%);五、被告张洪燕、被告张胜、被告杨莹、被告滨州鸿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阳信县昌顺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张金民上述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七、就本案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洪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622MA3CNX9062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金阳街道办事处城北候村(鲁北大街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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