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宗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1********2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4民初1454号
案号
(2020)冀1124执5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饶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宗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间即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5841.59元;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3125‰计算,自2019年2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宗源逾期未能给付上述借款及利息,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宗源抵押位于枣强县大营镇人民东街煤站巷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房产处置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宗源所有,不足以偿还第一项数额款项的部分,应由被告宗源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4元,由被告宗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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