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3********2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33民初1351号 |
案号 |
(2020)冀0533执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东永、姚士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均按合同约定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从中扣除已付利息15,238.08元);二、被告王志永、刘延丽、柴吉伟、刘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被告王东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