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01********0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03民初5979号、(2018)粤07民终3362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4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9601455】。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3民初5979号民事判决;二、赵建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51556.17元及相应的手续费、滞纳金(手续费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欠款之日止,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75元,保全费2778元,两项合计10853元,由赵建平负担。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853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赵建平应向一审法院补缴108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75元,由赵建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