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01********2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638民初1195号 |
案号 |
(2020)冀0638执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伟、张文清、陈少峰、李国新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史庆丰款85969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9日始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付)。 二、被告保定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史庆丰对被告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文清、陈少峰、高伟、李国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