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国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01********2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638民初1195号
案号
(2020)冀0638执3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伟、张文清、陈少峰、李国新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史庆丰款85969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9日始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付)。 二、被告保定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史庆丰对被告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文清、陈少峰、高伟、李国新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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