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云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4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4民初6689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恢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云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借款本金15830000元,截至2018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罚息3038341.99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自2018年10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云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云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三、公告费820元,由被告天津云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云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四、被告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孙伟、被告窦睿、被告方允、被告窦昱、被告王晓文、被告孙忻、被告刘旭、被告陈大为对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10元,由被告天津云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云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被告天津商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孙伟、被告窦睿、被告方允、被告窦昱、被告王晓文、被告孙忻、被告刘旭、被告陈大为对被告天津云汇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553445392H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6-2-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