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9005********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81刑初354号
案号
(2020)冀0681执7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涿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祁硕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祁硕的刑期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晓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祥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祥龙的刑期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宋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宋杰的刑期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尚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尚阁的刑期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责令被告人祁硕、张晓林、刘祥龙、宋杰、王尚阁违法所得依法退赔被害人张喜人民币6000元;退赔被害人王龙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祁硕退赔被害人余发强人民币1500元,退赔徐德旺人民币10000元。退赔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人祁硕、刘祥龙敲诈不知名男子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祥龙、祁硕、张晓林、宋杰、王尚阁敲诈不知名男子人民币6000元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七、被告人祁硕作案工具红旗汽车一辆(黑色、车牌号为陕fk1321)、被告人张晓林作案工具哈飞汽车一辆(白色、车牌号为晋c27135)、被告人刘祥龙作案工具宝来汽车一辆(蓝色、车牌号为苏eq7q19)依法予以没收,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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