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2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集民初字第907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恢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傅春江人民币6万元,及从2015年1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以6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8.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刘君于2016年1月25日前给付原告傅春江人民币7.9万元,如不能按期给付,则应加付从2015年1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7.9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8.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刘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 290元(原告傅春江已预交),减半收取1 645元由被告刘君、刘臣共同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