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赖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4********3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余民二初字第00440号
案号
(2020)赣0723执恢1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赖日财于2012年9月13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余农联社个借字第657号)。二、被告赖日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78‰计算至还清款为止,罚息、复利按双方借款合同之约定计算),利随本清。三、被告赖华军、蓝师红以其载明于[房他证余字第20121745号]《他项权证》上的坐落在“大余县南安镇章江路牡丹商城5号楼二单元204室,新安村、五里山”的房屋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赖日财、赖华军、蓝师红承担,退回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44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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