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莫汉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9********3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324民初310号
案号
(2020)粤1324执7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91208600381】。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与被告莫汉锋于2019年4月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44015634119045193873)。二、被告莫汉锋欠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贷款本金131028.47元及截至2020年1月2日的逾期利息3221.32元,2020年1月3日起到本判决确定清偿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金131028.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875%计付,2020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清偿日止的复利以3221.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875%计付,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三、限被告莫汉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律师费3836.5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3.05元,由被告莫汉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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