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南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24民初2382号 |
案号 |
(2020)赣0124执1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原告欧阳阳春与被告王南洋所生之女欧阳家欣由原告直接抚育,被告自2019年元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育费500元,至欧阳家欣18周岁止(每年的12月底支付清全年的抚育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