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30********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731民初1224号 |
案号 |
(2020)冀0731执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建欣本金12万元、利息4.32万元,并从2014年4月16日起按本金12万元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已给付的2.5万元利息应予以扣除。二、保全费2570元由被告李志仓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8800费,由原告李建欣负担5927元,被告李志仓负担287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