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东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6********4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26民初1804号
案号
(2020)冀0426执7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书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海英借款本金385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5年6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已付1750元执行时予以扣除)。二、被告田书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海英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5年8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已付250元执行时予以扣除)。三、被告田书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海英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2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四、被告董东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计2264元,由原告杨海英负担264元,被告田书兵、董东生共同负担2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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