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1********1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21民初978号
案号
(2018)冀0121执1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井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冯飞偿还原告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9日始至2016年7月29日止按月利率7.275000‰计算利息、自2016年7月30日始至清偿之日按月利率7.275000‰×1.5计付利息);二、被告霍鹏、吴建忠、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6元,由被告冯飞、霍鹏、吴建忠、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时间
2018-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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